——违反强制性规定 购房合同无效
中国网7月13日湖南讯 龙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有龙某妻子签字同意,也有居委会签字证实,更有法律服务所现场见证,但该房屋占用土地性质特殊为农村宅基地,而龙某为城镇居民。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龙某、肖某返还刘某购房款18万元。
2013年7月18日龙某与刘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龙某将其所有的二间二层房屋作价20万元卖给刘某。龙某的妻子肖某在合同上签名并注明同意,房屋所在地居委会也在合同上签字捺印证实,更有法律服务所对合同签订过程进行见证。合同签订后刘某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但龙某、肖某收到购房款后,以各种理由拒绝交付房屋。后双方达成了一份购房款退返计划书,约定龙某夫妇分两年退还刘某购房款,如未在规定时间归还,即自觉腾空出房屋给刘某。后龙某除在2015年退返刘某2万元外再未支付其他款项,也未向刘某交付房屋。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龙某夫妇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刘某或立即返还购房款并承担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本案所涉房屋建设用地批准资料注明土地用途为农村宅基地,权属性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类型为批准拨用宅基地。
法院审理认为, 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相关联。本案刘某在购买诉争房屋时实为城镇居民,非房屋所在居委会的村民,其与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涉案的房屋系在农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因该类房屋占用土地的特殊性质,村民在经本集体同意的情况下,只可将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而不能转让给城镇居民。双方关于房屋买卖的约定因违反了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双方作出的购房款退返计划书中未约定利息,对于刘某要求龙某夫妻支付资金占有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中国网 刘春林 通讯员 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