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合同保证金88万 男子获刑七年半

      安徽法院网讯   4月12日,广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合同诈骗罪案件。被告人沈某某,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十五万元。然而其出狱后不知悔改,故技重施,与他人合伙虚构工程项目与不知情者签合同诈骗保证金共计88万元,再次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28日,被告人沈某某、吴某某(已判决)在未获得“宣城绩溪”、“宁国万家”工程项目施工权的情况下,利用“长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的名义在广德县桃州镇与王某某签订一份《水电工程承包总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王某某交纳了30万元工程保证金。后被告人沈某某、吴某某(已判决)无法向施工方王某某提供工程项目,保证金30万元被全部挥霍。同年6月27日,被告人沈某某、吴某某(已判决)在未获得“宁国市胡乐镇政府金龙大道”工程项目施工权的情况下,又利用“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德分公司”的名义在广德县桃州镇与骆某某签订《路桥工程施工意向书》,施工方根据约定交纳了50万元工程保证金。后被告人沈某某收受了骆某某给予的8万元好处费。之后被告人沈某某、吴某某(已判决)无法与施工方骆某某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保证金50万元和好处费8万元被全部挥霍。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沈某某在山东省荣成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归案后,被告人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沈某某违法所得的财物责令退赔,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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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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