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怀宁县法院抽调精干的执行干警,辗转安徽宣城等地,克难攻坚,成功执结一起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申请执行人及时挽回了经济损失。
案件申请执行人为怀宁某公司,系怀宁县招商引资企业,被执行人系安庆某公司。2012年12月,原告怀宁县某公司与被告安庆某公司签订《订购车辆合同》,并购买一定数量的车辆。后因车辆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怀宁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99万余元;原告同时向被告退回部分车辆。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阶段后,考虑到此案情况复杂,经过了一审、二审、重审后再二审,时间经过了好几年,申请人企业又面临资金周转困难,执行干警对该案给予了高度重视。经调查,被执行人的名称已变更,法定代表人也多次变更,该公司早已名存实亡,无资产、无银行存款。现任法定代表人在外地,多次电话通知他到法院,既不到庭,也不配合执行,案件执行一时陷入僵局。
至此,这起案件完全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执行干警没有就此结案,而是不轻易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经过前后六次走访该企业,调查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财务账册、银行流水账等,发现本案错踪复杂且存在多处疑点。
一是被执行人企业名称变更,是因为与某上市公司的名称混淆,被责令变更。二是被执行人的控股股东即安徽某某公司,经常与被执行人企业有资金往来,被执行人企业的财会人员工资均是由其拨付,同时前述财会人员兼任其他公司的会计,法定代表人也是同时兼职几家公司,都系安徽某某公司委派。
在这起案件中,被执行人某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多次变更,且基本上是挂名的,平时不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公司早已名存实亡,无资产、无银行存款,这给案件执行带来了困难。
执行干警在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被执行人企业与安徽某某公司之间有关联,属公司法人混同。找准本案执行的突破口和切入点,成为执行本案的关键,执行干警决定直接接触安徽某某公司。7月18日,执行人员找到安徽某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直接向其讲明法院调查依据,释明法律规定,讲清利害关系,如果不配合执行,法院将依法追加其公司为被执行人。经过一番细致的工作,该公司最终答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以88万元了结此案,并按和解协议积极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