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隆湖房地产和徐毅合同诈骗6367万余元终审判决

      8月2日,记者了解到,宁夏隆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毅合同诈骗案终审判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三项,即依法追缴被告单位宁夏隆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其退赔,发还被害人及单位;撤销银川中院原判决第一、第二项,即被告单位宁夏隆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反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2000万元。被告人徐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改判宁夏隆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800万元;徐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徐毅一审获无期徒刑
 

      2015年10月15日,银川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宁夏隆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隆湖房地产公司)于1998年9月3日有被告人徐毅及其妻子王淑华共同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是徐毅。公司经营期间在银川市开发了“春晓园”、“幸福世家”、“雅安公寓”、“在水一方”、“景墨家园”、“尚书房”、“尚东帝景”等楼盘,该公司自2013年至2014年5月未发生任何业务。
 

      被告单位隆湖房地产公司自2009年至2013年期间开发建设“尚东帝景”项目商品房共1523套,共计199552.67平方米。2010年、2011年,隆湖房地产公司将该小区所有土地使用权及19栋商住楼在建工程作抵押,在中信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公司)贷款4.1亿元。后因无力按时归还贷款,2012年2月,中信公司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并据此向银川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47976.868313万元。经鉴定,隆湖房地产公司自2008年12月31日至2014年5月31日,公司账面资产总额22.64亿元,负债总额28.2亿元,负债5.56亿元。目前唯一建设开发的“尚东帝景”花园小区项目在2011年年底因资金无法到位已停工。
 

      自2009年至2012年,被告单位隆湖房地产公司以签订《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抵账协议》、预订单的方式销售“尚东帝景”的商品房供给1316套,销售建筑面积180423.64平方米。涉及2个或2个以上买受人重复签订《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抵账协议》的商品房共计191套,其中有174套在中信公司设定抵押的范围内,另有17套已由买受人宗某等人在房管部门备案。经鉴定,隆湖房地产公司一房多顶、多售行为中涉及的合同或协议金额共计32516.4874万元。隆湖房地产公司已收房款(含买受人以隆湖房地产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欠款抵顶的房款)共计31497.4488万元。
 

      银川市中院一审认为,隆湖房地产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18597.16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徐毅身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2015年10月15日,银川市中院一审判决:宁夏隆湖房地产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2000万元;被告人徐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追缴被告单位宁夏隆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其退赔,发还被害人及单位。
 

       银川中院一审判决后,隆湖房地产公司、徐毅均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5月23日,自治区高级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二审改判14年
 

      上诉中,隆湖房地产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改判。徐毅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改判。
 

      二审期间,隆湖房地产公司及徐毅的辩护人辩护认为:宁夏骊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借款项不应视为涉案金额;上诉人隆湖房地产公司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隆湖房地产公司行为时并未资不抵债,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其行为与《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相符,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徐毅具有自首情节,因本案是单位犯罪,徐毅作为犯罪单位隆湖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代表的是隆湖房地产公司的意志,所代的也均是隆湖房地产公司的事实和行为,故隆湖房地产公司也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经自治区高级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隆湖房地产公司于1998年9月3日由上诉人徐毅及妻子王淑华共同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徐毅。公司经营期间在银川市开发了“春晓园”、“幸福世家”、“雅安公寓”、“在水一方”、“景墨家园”、“尚书房”、“尚东帝景”等楼盘,该公司自2013年至2014年5月未发生任何业务。
 

      隆湖房地产公司自2009年开发建设“尚东帝景”项目商品房1523套,共计199552.67平方米。2010年、2011年,隆湖房地产公司将该小区所有土地使用权及21栋商住楼在建工程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在中信公司贷款4.1亿元。后因无力按时偿还贷款,2012年2月,中信公司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并据此向银川中院申请强制,标的47976.868313万元。经鉴定,隆湖公司自2008年12月31日至2014年5月31日,公司账面资产总额22.96亿元,负债总额28.66亿元,负债5.7亿元。目前唯一建设开发的尚东帝景花园小区项目在2011年年底因资金无法到位已停工。
 

      自2010年至2012年,上诉人隆湖房地产公司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隐瞒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或违背为买受人解除抵押、予以备案的承诺,以签订《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订单等方式,将已在中信公司设定抵押的“尚东帝景”商品房作担保,向被害人借款或者用于抵顶债务或者进行销售,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6367.343866万元。
 

      自治区高级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隆湖房地产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6367.34386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人徐毅身为隆湖房地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数额特别巨大。上诉人徐毅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其作为被告单位隆湖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行为,代表的是隆湖房地产公司的意志,所交代的也均是隆湖房地产公司的事实和行为,故上诉人隆湖房地产公司依法亦构成自首,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2017年5月9日,自治区高级法院二审终审作出前述判决。
 

      据徐毅事后表示,2008年底,隆湖房地产公司税后净资产6亿余元,一部分作抵押民间借款2亿余元用于支付“尚东帝景”项目前期费用,剩余房产在该项目启动后全部用于抵押借款、工程及公司正常运转。由于借款利息的原因,6亿余元的资产消失殆尽。2011年年底,“尚东帝景”项目停工,从那时公司再借来的钱款都是用来还前期借款和利息,没有资金再投入到工程上。徐毅承认,2007年起到澳门赌博,2011年5月以后再没去过澳门。
 

      2013年12月1日,银川市住房保障局向公安机报案称,自2012年下半年以来,由于隆湖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尚东帝景”项目迟迟不能交房,导致购房群众上访。受银川市政府指派,银川市住房保障局对隆湖房地产公司开发的该项目房屋销售及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摸底登记,发现隆湖房地产公司涉嫌诈骗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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