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高潮:
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对于王总这边来说,已经取得阶段性胜利。在对于重审案件,会换法官处理;而且之前是一个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重审也会采用合议庭的方式审理。
2014年年底,重审立案,案件发生重审之后,基本上就算是重头来过。因此,我们采取了之前一审没有采取的诉讼策略和措施,来应对重审的事。如针对对方提交的鉴定报告,我们认为其程序不对,申请对涉案设备进行重新鉴定。在对锅炉的能耗问题方面,为了查明锅炉的电费、天然气等能耗,也逐条列出我们的反对意见、驳斥对方的主张。最后让双方协同一种方案,就是去实地测量锅炉的能耗问题。
因此呢,重审一审期间,我们申请重新鉴定,在夏季顶着大太阳到现场去考察设备的情况,到中院选择鉴定机构;但由于设备被拆除,不符合鉴定的条件,后来又撤回了鉴定申请。
与对方就具体项目的损失据理力争,对方根据设计的理论值,计算所谓的电费、天然气等损失,而我们认为应当是实际损失;如果设备可以正常运作,则属于设备正常,不存在瑕疵;如果不能正常运作,只是处于保温状态,与正常工作状态的能耗损失是不一样的。法官无法断定的情况下,让法官启动对设备能耗的测试,最后测出电费的能耗,只有设计值的三分之一左右。
但法官在测试时,只是针对“电费”这一项进行测试,而没有测试天然气和氨气的能耗问题。最后,重审一审也是毫无理由地,在明知保温状态与正常生产状况能耗不一样的情况下,仍然用“计算”的方式,根据设计值,计算了“天然气”和“氨气”的“损失”。由于电能的数据已经测出,故而法官也不敢擅自对该项进行计算。
此外,对方所谓的其存在270万的损失,经过重审一审认定,剔除了诸多不存在的项目,对方在部分实测、部分计算的情况下,其所谓的损失也就只有110万左右(其中的12万元是鉴定费、36万元是更换设备费用,扣除该两项,其损失不过60万多一点)。
因此,在2016年5月,重审一审判决王总赔偿对方110万左右的损失。相对于之前的一审判决,已经帮王总减下了80万元左右。此时,距重审立案,已经过了将近一年半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