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6日,肥西县人民法院传来消息,合肥市包河区小伙毕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计15.66万元,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经肥西县和合肥市两级法院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同时追缴赃款返还被害人。
现年31岁的毕某早在2008年3月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2013年10月,合肥市民刘某通过他人认识毕某父亲。刘想通过毕父介绍工程,毕父便将刘介绍给儿子毕某。毕某知道刘的意图后,自称与某投资控股集团工作人员熟识,可以为刘联系承包该集团发包的工程,但需要刘提供资金支持,刘某表示同意。
此后不久,毕某告诉刘某,他联系的控股集团有个小区有消防及通风工程等工程项目即将对外发包,刘表示愿意承包。
2014年1月,刘某催促毕某尽快与发包的控股集团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几天后,毕某安排一张姓市民冒充该控股集团负责人,与刘签订一份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毕某在该合同上加盖其伪造的某控股集团印章后交给刘某。同年1月16日,刘将其草拟的某小区消防及通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交给毕某,让毕到工程发包方签字、盖章。毕某找人冒充某控股集团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并将其伪造的控股集团印章加盖在合同上。随后又向刘出具其伪造的某控股集团工程联系函。
同年3月15日,毕某又联系某小区水电安装现场负责人杜某,谎称自己承包该小区消防及通风工程。一周后刘某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一个月后,刘某提供某小区消防及通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要求发包工程的控股集团支付工程进度款。该集团发现该合同系伪造,遂报案而案发。
在此期间,毕某以需要资金联系发包工程的控股集团工作人员等理由,多次向刘某索取财物。自2013年12月6日至2014年3月21日,刘某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先后7次支付给毕某人民币计15.6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毕某与被害人刘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后,双方以口头形式约定,由毕某为刘某介绍承建工程,刘负责提供资金并给毕某服务费,双方存在居间合同关系。在履行此合同时,毕某采用欺骗方式骗取刘某数额巨大财物,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毕某的刑事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毕某不服,提出上诉。该案经合肥市中级法院审理,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为由,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高诚 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