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徐水法院依法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被告人马某某与张某某(已判刑)因手头缺钱,共同商定租赁车辆后将车抵押借款。2014年12月24日,二人以张某某的名义在保定市徐水区李某二手车行租
赁一辆白色大众宝来轿车,经鉴定价值50000元。同年12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与张某某将该车以20000元价格抵押给定兴县人孔某某,后该车被李某追回。2016
年1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李某二手车行的车辆抵押给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市场秩序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
财产所有权,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马某某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通过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
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该案的公开宣判,不仅震慑了犯罪分子,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对出租车辆的经营者起到了警示作用,在今后的经营过
程中,广大经营者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此类案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