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宣城网消息 近日,绩溪法院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谷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5年8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谷某某、杨某某先后以谷某某及借用他人名义注册成立互联网公司,并分别与北京及上海多家公司签订代理权协议取得代理权。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谷某某、杨某某超越公司经营范围,以交纳会员费成为公司会员,公司可以帮助企业办理贷款为名,取得被害人信任,与被害人候某等25人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收取20000-39800元不等的会员费,但并未向被害人提供任何金融服务。案发前共造成被害人会员费损失748200元。案发后,谷某某家属退赔410000元;杨某某家属退赔35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谷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案发前实际造成他人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748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共同构成合同诈骗罪。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对全部的犯罪事实、犯罪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两人共同谋划、获利均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被告人谷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全部退出赃款,认罪、悔罪态度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综合上述各量刑情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俞晓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