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房佳伟 实习生王保丽 通讯员张永梅报道)9月22日,兵团第十二师交河西法律服务所联合第十二师公安局交河西派出所成功调处一起承运合同纠纷。
9月22日,杨某将货物从湖北运输至第十二师221团。根据杨某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买方先付66%的货款给卖方,其余的货款付给杨某,用来支付运输费用。
然而,买方看到货物后却拒不支付全部运费,理由是这批货物质量不合格,他已与卖方达成口头协议,扣除总货款的20%。杨某不同意,认为货物质量不合格与自己没有关系,两人发生争执。
周围群众报警后,交河西法律服务所联合交河西派出所共同调解此案。经核实,杨某运输的这批货物确实不符合买方的要求。卖方和买方口头协商,由卖方承担总价款20%的违约责任。不过,这个口头约定并没有告知杨某。
事情明了后,交河西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认为,买卖双方口头约定的内容发生变化,不影响杨某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因此应依据承运合同约定,由买方支付杨某运费1730元。
经过几个小时的解释,买方终于认可调解方案,向杨某支付了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