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9月26日电 (叶林)近日,福安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福建省某机械有限公司因福安市某机电有限公司向其购买漆包线,截至2014年3月31日尚欠货款12万元未清偿,遂于2016年底起诉至福安法院,要求福安市某机电有限公司还款。福安市某机电有限公司提出福建省某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应予以驳回的抗辩。
福安法院经审理查明,福建省某机械有限公司向福安市某机电有限公司销售货物,约定了货款的支付期限为“货到即付款”。福安市某机电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期限超过了二年,同时福建省某机械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该二年内向福安市某机电有限公司催讨货款的事实。福安法院遂以福建省某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从而驳回了福建省某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承办该案件法官提醒大家:对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债务(货款、借款等),债务人未按约定时间还款的,债权人应当及时进行催讨并保留催讨凭证,甚至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第一百八十八条将二年的诉讼时效变更为三年),债务人逾期还款超过了二年(新规为三年),债权人未及时提起诉讼,可能存在败诉风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