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讯(记者 白兰)10月10日盘后,宏达股份发布公告,公司决定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显示,因合同纠纷,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四家股东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原告起诉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近日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云民初95号),上述判决书称“云冶集团等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并对该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根据公告,公司本次涉及的诉讼金额包括:四原告请求判令宏达股份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人民币4.96亿元后,向金鼎公司返还2003年至2012年违法获得的利润人民币10.741亿元及计算至前述资金返还完毕之日的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截至2016年7月31日,宏达股份应返还利润本金和利息合计人民币16.21亿元);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其中案件受理费9515771.90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4934150.57元。
宏达股份表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截止2017年6月30日,金鼎锌业资产总额417617.82万元,占公司2017年6月30日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41.84%。2017年1-6月金鼎锌业实现营业收入113901.53万元,占公司同期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53.28%;2017年1-6月金鼎锌业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13079.39万元,占公司同期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的104.53%。除金鼎锌业资产外,公司主要有本部的磷化工资产、有色冶炼资产和对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等的股权投资。以上资产均能支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