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0月18日电 (马朝锟)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担保人连同贷款人一起被银行起诉至法院,最终霞浦法院依法判决借款人张某某、黄某甲(系张某某丈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霞浦县某银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郑某某、黄某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某某、黄某甲追偿。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某于2016年3月11日以养殖对虾资金不足为由,向某银行借款10万元,月利率11.1‰,按季收息,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借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50%(月利率16.65‰)计收利息,欠息部分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算(月利率16.65‰),由郑某某、黄某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银行、借款人、担保人三方于2016年3月11日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现借款已逾期,借款人至今尚结欠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银行经多次催收未果,借款人未履行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截止2017年6月20日,张某某欠本金10万元,利息5125.58元(其中:逾期借款利息5106元,复息19.58元),本息合计105125.58元。
霞浦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保证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约履行。霞浦县某银行依约向张某某发放贷款,而张某某不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郑某某、黄某乙为上述债务提供保证责任,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霞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本案庭审过程中,黄某乙陈述自己并非心甘情愿地作地担保,且认为自己和借款人说好只承担保证责任5万元本金,因银行未告知其利息,也未进行书面向其催款,其不承担利息的保证责任。但根据银行提交的证据,可以明确黄某乙确实为贷款人的10万元贷款本息作了连带担保。
现实中,很多人抹不开面子为同事、朋友、亲戚做担保,在签保证合同的时候,又因为抹不开面子没有认真的审阅合同,以为口头和被担保人协商好就安心了。而当收到法院的传票后,不仅要负全部责任,很多人原来的良好关系也将破裂。
笔者建议,与其心不甘情不愿地担保,不如坚决地说不,与其事后因为承担多少责任纠结不清,不如签字前就理性地通读合同。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不要最初碍于面子,最后却关系破裂,这样太不值得。(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