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

     近日,汨罗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15年11月,原告湖南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王某就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前期原告收取2000元的办案费用,后期按法院判决、调解所确定数额的30%收取律师代理费,到位一笔,执行一笔。”代理期限为一审结束。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履行合同,被告在收到法院调解执行赔偿款后,还有10000元的代理费没有支付。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王某家境困难,受伤过后就一直没有正式工作,只靠打零工维持生计,家中还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而之前的损害赔偿纠纷的赔偿款也仅收到2万元,实在无力支付高额的代理费。

 

     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及被告王某的家境现状,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耐心的沟通,被告王某表示,自己在家中还饲养了猪,等猪出栏卖钱后会支付原告代理费,原告经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说,对被告也表示理解。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一致:由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湖南某律师事务所4000元代理费。(姚钟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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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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