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网讯(通讯员 褚雯婕 朱飞)为讨回货款到法院起诉,却粗心大意忘记了案件开庭时间,近日,敦煌市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李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被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2015年到2016年间,被告王某到原告李某经营的机电经销部赊欠货物,经结算李某共欠王某货款18560元,李某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敦煌市法院受理案件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李某和张某分别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双方均在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确认收悉。开庭当日,张某准时到达法庭等候开庭,但李某却未按开庭传票载明的时间到达法庭。近一个小时后,法官致电李某,李某向法官表示其在外地出差且忘记了当日要开庭的事。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已经依法向原告李某送达了开庭传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原告未在指定的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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