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长安万达被指合同诈骗 业主诉讼5年遭“分身法”判例

      “商铺产权70年”的说法,对于很多购房者来说,或许是第一次耳闻,但在广东省东莞市,确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有的商铺产权为40年,而有的商铺产权则为70年。

 

      由东莞长安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万达公司”)开发的长安万达广场地处东莞市长安镇;2012年5月中旬,长安万达广场正式开盘,其公开宣称该楼盘属于70年产权的商铺;按照不同地段,单价每平方米在2.4万元至6万元之间。

 

      据部分业主回忆,由于是“70年产权的商铺”,又加之长安万达公司“一铺养三代”的宣传攻势,因此长安万达广场在开盘之后,投资者陆续与长安万达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90套双层商铺三个月内即销售一空。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制式购房合同载明,长安万达广场为70年商业产权,约定的交房时间是2013年12月。但在交房前夕的2013年9月,业主们陆续接到长安万达公司的电话,称“之前的购房合同有问题,需要到公司改一下”。

 

      约定的70年产权缩水成40年

 

      长安万达公司告诉购房业主,当时的购房合同签错了,产权是40年而不是70年。并表示,将购房合同“70年产权”改签为“40年产权”,另每平方米补偿1114元。

 

      大部分业主都不同意长安万达公司的补偿方案,并决定通过诉讼程序维权。据磅礴新闻核实,在90户购房者中,有42户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有30余户与长安万达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大意是先按照“1114元每平方米的补偿”收房,但最终按照42户业主的诉讼结果执行;还有极少部分业主没有诉讼,也没有与长安万达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以“坐收渔利”的姿态等待诉讼结果。

 

      42户业主相继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第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购房合同无效、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长安万达公司答辩称,购房合同中“有关涉案商铺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的约定,是根据东莞市长期以来的通行做法,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一再认可做出的,没有任何欺诈意图和行为”。

 

      对于长安万达公司的答辩“理由”,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其“理由”混淆了“民事”、“刑事”和“行政”的法律关系,其用意是“绑架”政府有关部门。90家购房户与长安万达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制式购房合同载明产权为70年,而且购房户也按照“70年商业产权”予以等价付款,这是在平等原则下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如果不履行就算违约,理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东莞市长期以来的通行做法”的说法是在偷换法律概念,因为东莞的商业产权有70年的也有40年的,明明是40年的商业产权,长安万达公司却要跟购房户签订“70年商业产权” 的合同,并让购房者支付购房合同约定的同等价值的房款。

 

      长安万达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购房者财产的行为,实际已经构成合同诈骗。

 

      所称“有关主管部门一再认可”为70年商业产权的说法,不能作为此民事诉讼的理由。如果政府部门认可此商业产权为70年,又因“政府原因”变成了40年商业产权,那么开发商长安万达公司应当就此提起行政诉讼。一个简单的道理,“有关主管部门一再认可”造成的过错,不能让购房者埋单。

 

      因此,2015年3月,东莞第二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42户业主的讼诉请求,判令解除42户业主与长安万达公司的购房合同,并返还购房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东莞中院首创“分身法”判例

 

      42户业主认为,购买商铺属投资行为,尽管东莞第二法院一审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资金利息明显不妥,但他们还是能接受这个判决,由于长安万达公司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提起了上诉,因此42户业主同样也提起了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长安万达公司曾于2014年10月28日给“东莞市政法委领导”写了一份《情况反映》。《情况反映》公然要求东莞市政法委“督促人民法院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及时避免万达集团无端遭受巨大经济、信誉损失,不影响万达集团在东莞的投资信心”。

 

      东莞市政法委哪位领导干预过此案,东莞第二法院、东莞中院的“内卷”应该都有记载;“万达集团在东莞的投资信心”成为东莞的一件大事,也直接影响了东莞中院独立行使的审判权。

 

      2016年11月7日,东莞中院做出裁定,撤销东莞第二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该院重审。

 

      东莞中院的裁定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商铺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的约定,违法了《物权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关于商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及转让最高年限为40年的规定。东莞中院裁定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部分约定有限(40年),依法予以履行,超过土地使用权年限的部分(30年)违法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长安万达公司应赔偿因超过法定年限的部分约定(30年)无效给买受方造成的损失。

 

      东莞中院的裁定实际已经为此案定了调子,约定的70年产权一分为二,40年合法另30年不合法。业主们则戏言道,按照东莞中院的逻辑就是,如果一名凶手连捅五刀致人死亡,那么只有致命的那一刀负刑事责任,而另外四刀则不负刑事责任了。

 

      况且,万达是国内著名的房地产开发商,必定知道东莞中院所称的商业产权为40年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偏偏将购房合同签订成70年,让购房户支付70年的等价购房款。

 

      东莞中院的裁定足以证实,长安万达公司故意隐瞒“商业产权40年”真实情况,故意告知购房户“商业产权70年”的虚假情况,诱使购房户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了购房合同。这是典型的合同诈骗,东莞第二法院应当依法中止诉讼,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东莞第二法院并没有依法中止诉讼,而是按照东莞中院的“授意”,将约定的70年产权一分为二,40年合法另30年不合法。

 

      42户购房者不服东莞第二法院的重审一审判决,再次上诉到了东莞中院;许多媒体对此案已经做过报道,磅礴新闻也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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