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清:合同纠纷变物权纠纷,就有管辖权了吗?

      管辖权异议所涉不动产冀鲁友谊大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还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王殿义、杨云强与武新军、刘三林的合同纠纷之诉,因为不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到了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引发管辖权异议

 

  2017年6月30日,王殿义、杨云强以合同纠纷为由将武新军、刘三林起诉到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请求对“冀鲁友谊大桥”每年连续收费50天。

 

  临清市法院受理案件后,武新军、刘三林针对这起合同纠纷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该移交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管辖。

 

  武新军、刘三林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为:1、二被告住所地为河北省馆陶县境内;2、合同约定的“冀鲁友谊大桥”收费纠纷履行地位于河北省馆陶县境内。

 

       变不动产纠纷裁定有管辖权

 

  山东省临清县市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异议进行了审查,在(2017)鲁1581民初3012号之一民事裁定中认为本案系“物权纠纷”。根据“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和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的规定认为,本案不动产“冀鲁友谊大桥”横贯山东省临清市与河北省馆陶县,故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与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且临清市人民法院最立案受理。综上,被告刘三林、武新军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裁定驳回。

 

       上诉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刘三林、武新军接到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的驳回管辖异议裁定后,依法提出上诉,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之初及开庭传票中,临清市人民法院均明确本案的案由为“合同纠纷”,在涉案不动产 “冀鲁友谊大桥”产权明确并由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政府出具产权证明的情况下,认定本案为产权纠纷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刘三林、武新军均为河北省馆陶县魏僧寨镇前符渡村村民,长期居住该村;合同履行标的为“冀鲁友谊大桥”,履行地位于河北省馆陶县境内;不动产“冀鲁友谊大桥”注册地位河北省馆陶县,该桥完全坐落在河北省馆陶县境内。该案无论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和不动产所在地均在河北省馆陶县境内,认定临清市法院有管辖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国土部门证实不动产不在临清

 

      冀鲁友谊大桥在河北馆陶境内向东进入山东境内与临清市烟店镇北外环相连
 

  因为临清市法院认为本案不动产“冀鲁友谊大桥”横贯山东省临清市与河北省馆陶县是认定有管辖权的重要依据。笔者实地查看该桥完全坐落在河北省馆陶县境内,山东省与河北省在该桥处的界限为桥东500米以外。随后笔者前往临清市国土局了解,该局相关职能部门查看档案材料后,告知“冀鲁友谊大桥”横跨土地不在临清市境内,如有需要相关部门可以依法查看或调取相应证据。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对原被告的承诺,更是全国各级法院的责任和目标,我们相信,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法院一定会综合本案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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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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