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批文私售房屋 合同诈骗获刑四年八个月

     安徽法院网讯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现年50岁的被告人何某却采取隐瞒房屋权属等欺诈手段,骗取多人钱财。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被告人何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泾县某物业管理公司为A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5年,被告人何某与该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约定将原属于该物业公司的B小区物业承包给何某,由何某自负盈亏。2014年至2015年期间,为了个人消费和承包小区的开支等,何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未告知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通过隐瞒房屋真实权属,伪造法人授权书、建设用地批复等方式,冒用物业公司名义,将A小区两间车库、一处公厕、私建的三间车库分别出售给被害人李某夫妇、洪某等人,共获得售房款共计人民币48.4万元。2016年5月,被告人何某逃离泾县,次年3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犯罪前科、坦白等从重、从轻处罚情节,遂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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