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案二被告被依法判处重刑

  平安广西网港口讯(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邹优健 通讯员王微)2018年1月3日,防城港市公安局刑事侦查部重案侦查四队(经侦)收到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下达的《刑事判决书》(〔2017〕桂0602刑初77号),一审对该队立案侦办的“何宗文、曹九佬系列合同诈骗案”案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曹九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总和刑期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何宗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犯罪嫌疑人曹九佬,男,汉族,1958年12月26日生,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永建街3号人,广西钦州市广基沙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犯罪嫌疑人何宗文,男,汉族,1952年7月20日生,防城港市民生改善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原副主任,户籍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北路112号20栋1单元201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曹九佬找到何宗文,宣称可以通过关系拿到防城港红沙核电站二期土石方工程,让何帮忙找工程队施工。之后,曹九佬虚构可以拿到防城港核电的工程项目,承诺聘请何宗文做工程项目管理,如果何宗文能找来工程队施工还可以赚取工程返点利润,随后曹九佬向何宗文提出借款一百万左右用于前期活动经费、招投标等。2012年下半年,曹九佬为了继续取得何宗文的信任,便谎称其广西钦州广基沙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基沙石公司”)与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他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拿到了防城港核电土石方工程承包权。2012年8月17日至2013年4月10日期间,何宗文多次共汇款183.87万元给曹九佬用于工程投资。曹九佬收到汇款后将以上款项均挥霍一空。2012年至2013年期间,何宗文还按照曹九佬的指示,分多次共汇款51.5万元给黄积朝为曹九佬还债。

 

  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何宗文因无法还清债款,遂与被告人曹九佬合谋,在未取得工程发包权的情况下,虚构已经取得防城港红沙核电站土石方工程项目的发包权的事实,并通过篡改工程授权书、伪造合同协议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周朝英、李勇智、傅梅春、唐顺生、吴建远、李高雄为代表的六个工程队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何宗文以合同保证金、工程前期经费为名分别骗取周朝英和谢月和70万元、唐顺生40万元、傅梅春35万元、李高雄50.7万元、李勇智80万元、吴建远105万元,共计420.7万元,并将收得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借贷给他人,并从中分给曹九佬24.84万元。

 

  被告人何宗文为了偿还债务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虚构已取得防城区大垌水库土石方工程项目的发包权,诱骗被害人甘七松、肖桂秋、甘彩强、黎霈、陈铭、石国文为代表的六个工程队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以合同保证金、定金为名收取被害人钱款共计88万元,并将收得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九佬虚构其可以拿到防城港市红沙核电站二期土石方工程,承诺给何宗文入股赚取工程返点利润,借承揽工程需要各种费用为名,利用何宗文想参与投资的心理,骗取何宗文的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曹九佬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曹九佬之后又与被告人何宗文合谋,通过篡改工程授权书、伪造合同协议书等方式,虚构已经取得防城港市红沙核电站二期土石方工程发包权,二人共同分别与周朝英、李勇智、傅梅春、唐顺生、吴建远、李高雄为代表的的工程队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以收取合同保证金、工程前期经费为名,共同骗取他人财物,何宗文、曹九佬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曹九佬、何宗文共同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何宗文还单独虚构取得防城港市防城区大垌水库土石方工程项目的发包权,骗取甘七松、肖桂秋、甘彩强、黎霈、陈铭、石国文为代表的的六个工程队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合同保证金、定金为名骗取被害人共计82.4万元(已经扣除已退还的5.6万元),其行为也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曹九佬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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