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案精解」租车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严格区分

      案 情
 

      2016年4月,张某在一租车公司以自己的真实身份租用了一辆奥迪牌轿车。双方约定:租期到2016年11月底,租金为10万元左右。最初,张某每月按时交纳租金并正常使用该车辆。2016年10月中旬,张某因被债权人孙某追债,便伪造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向王某谎称该车是自己所有,并将该车质押给王某,骗取王某质押金13万元。租期结束后,租车公司通过GPS定位将该车从王某处取回。但是,因张某无力偿还质押金,王某损失13万元。

 

      意见分歧
 

      对张某用虚假资料谎称该车辆为自己所有,欺骗王某获取质押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无异议,但对张某租车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有异议。
 

      甲认为,张某租车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张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向租车公司隐瞒其想要将该车质押变现的真实想法,在未经租车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该车辆质押给王某。虽然该车最后被租车公司找回,但并非张某主动返还,不影响其罪名的成立,而租车公司未受损失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乙认为,张某租车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张某正当租用车辆,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是在租车之后,租车公司并非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车辆给张某使用,不符合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的基本构造。
 

       我赞同第二种观点!
 

       一方面
 

       从诈骗犯罪的基本构成来看,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是判断租车行为是否够罪的关键。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合同诈骗罪也应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即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付财物而遭受财产损失。通过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及诈骗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可以看出,无论是在合同签订时还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构成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应在对方交付合同标的或合同款之前,且对方应基于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而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交付合同标的或合同款。因此,判断本案中租车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在租车前还是租车后,且租车时是否存在欺骗租车公司的行为。
 

      另一方面
 

      从此案的证据来看,应特别注意反证的证明效力。在本案中,张某在租车时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与租车公司签订租车合同,并按时交付租金,张某也长期正常使用该车辆,因此并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在租车时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或存在欺骗租车公司的行为。而孙某的证言也证实其于2016年10月份向张某索要欠款,张某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将该车质押给王某,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其欠款。与孙某同去索要欠款的刘某也证实:孙某向张某索要欠款时,张某表示无力偿还,可以用车辆质押来偿还孙某的债务。张某的供述也与两位证人的证言相吻合,其供称因孙某催债催的紧,只好利用假的车辆证书将该车质押给王某,并将质押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孙某的债务。以上证据能够证实张某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在租车后临时起意,且租车时并不存在欺骗租车公司的行为,租车公司也并非基于错误认识而将该车辆交付给张某使用。因此,张某租车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结语
 

      综上,此类案件中,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究竟是在租车前产生还是租车后,往往是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点,也是难点。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行为人大多都不会承认其租车时就已经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且也都是以真实身份去租。这时如何对其主观目的进行判断就需要办案人对行为人每个阶段的客观表现及其行为特点加以综合分析。如通过对租车时行为人的财务状况、租车用途、正常使用车辆时间的长短、将车辆质押后获取资金的用途、在租车公司向其索要车辆时如何处理、事后是否逃匿及逃匿的原因等事实来综合分析论证,不应仅凭个别事实或仅根据某一情节客观归罪。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是否有能够证实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反证存在,在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之后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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