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春节,被告人朱某某从四川回梨树探亲期间,利用同其亲属高某会面时,称其同被告人董某某在成都有土石方工程,并劝被害人高某出资100万元入股,承诺年底工程款就能收回,此间被害人高某曾到成都看项目及索要投资款,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董某某在并不存在的所谓土石方工程项目的情况下,谎称项目正在进行没有任何问题,致使被害人高某轻信了被告人的谎言,先后通过银行向朱某某汇款100万元投资款。按约定到期后高某向被告人朱某某要投资款,被告人朱某某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拒不还款,实际上高某的投资款被二被告人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和做钢材等其他生意所用,并没有用于拉土石方工程。给被害人高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安机关从2014年开始受案并进行了初查,但没有立案。被害人高某于2016年5月20日到我院申请立案监督,我院调取了卷宗,审查中发现缺少关键证据,办案人与公安干警一同远赴成都进行侦查获得了关键证据,符合立案标准。2016年6月8日,我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同年6月12日,公安机关便对朱某某、董某某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于2017年2月8日将其抓获归案。2017年11月6日,梨树县检察院对朱某某、董某某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25日,梨树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制定三项机制,加强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监督,使侦查监督职能实打实地落到实处。一是建立专人负责制,立案监督案件由专人负责,专职承办立案。将日常审查批捕案件和立案监督相结合,负责收集、挖掘和梳理线索。二是建立侦查取证动态监督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监督,防止发生立案监督案件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等情况。在开展立案监督过程中,监督手段不局限于向公安机关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的监督手段,对每一起案件落实专人跟踪监督,实现对侦查活动的全程动态监督。三是建立协作联动、立案监督线索移送衔接机制。着眼于全院“一盘棋”,加强立案监督与公诉、控申等业务部门的协作,整合内部资源,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实现优势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