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被定为合同诈骗犯罪 商人游树康的“闯关东”刑劫

  福建周宁出生的游树康,从小到大没出过山海关。一直很想“闯关东”的他,在2012年如愿以偿地“闯”了一回“关东”——因为经济纠纷,游树康辽宁本溪的合作伙伴向当地警方报案,说他合同诈骗。警方把他抓走,跨过山海关,关进看守所。

 

  两年后,游树康“领”了个无期徒刑。

 

  期待着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能“起死回生”,没想到苦苦盼了两年多,结果还是冰冷的无期徒刑。游树康再次上诉,把希望寄托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希望二审改判无罪,早日和家人团聚。

 

  被关押六个年头后,游树康可能还不知道,他在上海、江苏的多家企业全部破产倒闭;妻子受牵连也被“闯关东”两年多,精神受刺激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家庭生活陷入万丈深渊,两个年幼的孩子因无人照顾只能回到农村老家,年迈的父母以泪洗面天天盼儿早日归来。

 

  让游树康陷入万劫不复境地的是,五组钢材购销合同引发纠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为金融借贷纠纷,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认定为合同诈骗犯罪,而被“闯关东”的游树康就是实施合同诈骗的那个人。

 

  本溪中院认为是合同诈骗判无期

 

  该案涉及的当事人有:本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本钢)、马鞍山马钢裕远物流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以下简称马钢)、游树康、张家港南港钢铁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港)、上海灏影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灏影)、江苏海港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港)。游树康系海港法定代表人及南港、灏影的实际控制人。

 

       2012年6月至8月间,上述公司之间签订了五组合同,主要内容为:本钢与马钢签订的五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本钢向马钢购买钢材;本钢与南港、灏影签订五份销售合同,约定南港、灏影委托本钢向马钢定向采购钢材并销售给南港、灏影,南港、灏影应在合同签订当日向本钢支付货款总值20%的履约保证金;以上五组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均为海港仓库。

 

  2012年6月至8月间,南港、灏影共支付给本钢保证金29713800元,本钢共支付给马钢122174000元。此后,马钢未向本钢交付钢材,本钢未向南港、灏影交付钢材。

 

  签订合同不到一个月,游树康就“闯关东”到了辽宁本溪,感受了一回刺骨之冷。给他这种“待遇”的,是他的合作伙伴、供货方本钢。本钢向本溪警方报案,说游树康骗了他们近亿元货款。

 

  9月18日,是游树康一辈子忘不掉的日子——那天,他突然被抓,从上海被带到本溪,监视居住,关进看守所。

 

  两年后的2014年12月11日,游树康被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2015年4月1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该案发回重审后便石沉大海,在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放就是两年半,久拖不决导致游树康被严重超期羁押。游树康的哥哥游树春进京为弟弟鸣冤叫屈,惊动了最高人民检察院。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下,2017年12月26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匆忙作出判决,内容和上次一样。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合同履行期间,游树康制作虚假进仓单,采用将他人存放在海港仓库的钢材插上本钢牌子的方式骗取本钢信任,以先支付保证金的方法诱骗本钢继续签订并履行合同。截止2012年9月4日,游树康骗取本钢后五组购销合同货款共计88317340.5元。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游树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问题,法院认为该行为是合同诈骗犯罪的手段,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为此,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再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游树康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游树康还是不服,再次喊冤,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

 

  安徽高院认为是假购销掩盖非法借贷

 

  本钢与马钢签订五份钢材购销合同并支付了122174000元货款,但马钢未交货。为此,本钢将马钢诉至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货款、利息及损失。该案中,南港、灏影为第三人。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国有企业不能做融资业务,本钢与马钢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是以虚假的钢材贸易形式掩盖真实的非法融资的借贷行为。

 

  在游树康自愿主动放弃其对本钢29713800元保证金的追索权利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判决,判令马钢返还其向本钢借款的本金92460200元。

 

  本钢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判后,本钢不服,再次上诉。2017年3月3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判决内容一样。

 

  本钢两次上诉的理由也一样:本钢与马钢是买卖合同关系、对融资行为不知情等。

 

  本钢与南港、灏影签订其为南港、灏影供货的五份钢材购销合同后,南港、灏影向本钢支付了履约保证金。本钢依据其和马钢合同约定,向其钢材供货方马钢支付了货款。

 

  本钢与马钢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的同时,马钢也与南港、灏影签订了五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马钢向南港、灏影购买钢材。随后,马钢给南港、灏影支付了货款。

 

  法庭上,马钢、南港、灏影均提出:涉案纠纷实际上是融资纠纷,即本钢通过签订连环钢材贸易合同的方式将资金借给马钢,马钢扣除手续费后再转借给南港、灏影,最终由南港、灏影按月利率1%的标准在75天内向本钢偿还借款本息。

 

  本钢则称:其对所谓融资借贷并不知情,其与马钢、南港、灏影间是钢材贸易而非借贷。

 

  那么,实际情况到底如何呢?

 

  在涉案五笔未履行的钢材交易中,本钢与马钢于2012年6月20日签订的合同约定2012年7月31日交货的时间到期后在马钢未交货的情况下,本钢于2012年8月7日又与马钢签订合同,并于次日将货款支付给马钢。本钢与马钢于2012年7月5日签订的合同约定2012年8月15日交货的时间到期后在马钢未交货的情况下,本钢于2012年8月22日又与马钢签订合同,并与次日将货款支付给马钢。这说明本钢在合同履行中根本不在乎马钢是否依约交货。

 

  本钢与灏影于2012年7月5日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灏影委托本钢向马钢定向采购2807万元的钢材。本钢与马钢也于2012年7月5日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2807万元。但是,本钢提前一天,在2012年7月4日就将2807万元支付给了马钢——此时,各方尚未签订合同,难道本钢有“神仙”能提前预知尚未签订的合同价款并“非常放心”地将货款提前支付给马钢?本钢作为国企,在无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如此付款合乎常理吗?

 

  在涉案五笔未履行的钢材交易中,南港、灏影未向本钢提交任何货权凭证,但马钢却于2012年8月27日通过传真向本钢发出提货通知单,称将合同项下钢材押解到位,本钢于同日加盖印章确认收到该笔钢材并注明重量。后经法院核实,该笔钢材根本就没有发出。明明没发货,当时马钢为何会向本钢发函交货?本钢为何会加盖印章确认收到这笔钢材且还将钢材重量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数?这种情况,正常吗?

 

  2012年9月11日,即游树康被抓前七天,马钢给本钢发函称其与马钢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并同时分别与我司上游客户(贵司的需方)签订了相匹配的钢材购销合同,用于替我公司给贵司交货……”这段内容证实,马钢的上游客户和本钢的需方都是南港、灏影。该说明函如此不避讳,更加印证本钢对整个交易情况早已知晓……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终审判决认定,涉案五组合同的买卖交易系各方协商或默认以无实际钢材交付的循环买卖合同形式进行融资,当事人间实质法律关系为借贷。

 

  “买货的骗卖货的货款很滑稽”

 

  按照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游树康骗了本钢货款8831万余元。

 

  游树康真骗了本钢的货款吗?

 

  “按法院认定,双方是真购销,游树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游树康的辩护律师姜彩熠说,“买货的骗卖货的货款,滑天下之稽。”

 

  依据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本钢与南港、灏影签订的合同性质为:购销(买卖)合同;合同主体为:一个是出卖人,一个是买受人;合同法律关系为:本钢是供货方、出卖人,游树康是购货方、买受人;合同义务为:本钢交付货物,游树康支付货款。

 

  姜彩熠介绍,游树康支付20%的定金2971.38万元后,本钢作为出卖人未交货构成违约,应双倍返还已收定金,何来游树康诈骗货款之说?“应属本钢诈骗定金才对”。如果本钢发货,游树康不付款,也只能诈骗货物,“游树康作为买受人,永远不可能诈骗货款”。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查明的事实中有这样一句话:合同履行期间,游树康为隐瞒无货交易真相……制作虚假进仓单,并在本钢到海港仓库验货时,将他人存放的钢材插上了本钢的牌子,骗取本钢信任。

 

  记者对游树康的上述做法极为不解,根据合同约定,游树康是买受人,本钢是出卖人,要从本钢买货的游树康为何自己骗自己?

 

  姜彩熠拿出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翻到第十二页,指着倒数第五行解释道:“法院认定游树康伪造入库单,也认定本钢伪造了出库单。如果是真购销,出卖人与买受人联手造假有啥意义呢?包括拍摄本钢有货的照片,本钢除了骗取银行贷款外,别无任何意义。”

 

  从涉案钢材购销合同看,双方对钢材数量、质量、交货时间等似乎不太在意,无论有货无货、货多货少,都不影响付款,且付款期限30天内加价1%、31天至40天内加价1.35%、41天至50天内加价1.7%、51天至60天内加价2%、61天至75天内加价2.5%。

 

  对于上述这种合同价款结算方式,记者也是百思不得其解。姜彩熠向记者解释说,据游树康讲,这是月息一分的约定,根本不是购销,是借贷,且借期不超过75天,“这一点也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认定”。

 

  游树康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呢?

 

  “如果本案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话,那么,也是本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姜彩熠说。她表示,游树康收到的涉案发票都是本钢开具的,因为本钢是供货方,是发票出票方;游树康是购货方,是发票受票方。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购销合同中“无货”,供货方无货却给购货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底谁虚开不是一目了然了吗?”

 

  姜彩熠对记者说:“本案事实和法律关系很简单,只不过是人为复杂化了而已,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把本案中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完全给整颠倒了,造成的一个恶果是,该被追究的没追究,不该被追究的却追究了。”

 

  律师认为游树康不构成诈骗犯罪

 

  在融资借贷关系中,游树康会不会涉嫌诈骗犯罪呢?

 

  “假购销真借贷法律关系中,游树康更不可能涉嫌构成合同诈骗。”律师用斩钉截铁的语气分析了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

 

  首先,本钢与马钢之间发生了民事纠纷。本钢将货款打给马钢,马钢未依约发货,本钢将马钢诉至法院要求马钢承担违约责任。2017年3月30日,安徽高院终审按借贷关系作出判决,判马钢返还其本金。本钢与马钢的民事纠纷已执行回数千万元,“该案和游树康及其公司无关”。

 

  其次,马钢与游树康公司(南港、灏影)也发生了民事纠纷。马钢将货款打给游树康公司,游树康公司未发货。同样,马钢也是国企,和本钢一样,也害怕负法律责任。于是,2012年9月21日,马钢起诉游树康公司要求退还货款。但是,与本钢不同的是,马钢不担心国有资金流失。

 

  在双方签合同时,为保证资金安全,马钢要求游树康提供担保。游树康马上和哥哥游树春商量,将其占股份49%、游树春占股份51%的张家港保税区昊洲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洲)资产作担保,双方于2012年8月21日签订了担保合同。之后,北京一家资产评估机构对昊洲资产进行评估,于2012年10月16日提交的评估报告显示,昊洲资产评估价值为3.2亿余元。

 

  2014年5月12日,经法院调解,马钢与游树康公司、昊洲达成一致意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并很快执行完毕,“该案与本钢无关”。

 

  本案向上游追索,马钢是买受人,游树康公司是出卖人;马钢支付货款,游树康公司不交付货物如果构成诈骗,那也是马钢为被害人,游树康才涉嫌构成犯罪。事实上,游树康为马钢提供了3.2亿元资产担保,且该案已执行完毕。“所以说,假购销真借贷,游树康更不可能构成诈骗犯罪。”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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