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过程中,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当用人单位要求与招用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导致出现一个月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对于这类问题,企业该如何处理呢?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企业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对员工在一个月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办法。
同时,这一规定也明确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对劳动者拒签书面合同的行为,企业应当及时终止劳动关系,不得形成事实用工。
在此也要提醒企业,招用劳动者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杜绝“先上岗后签劳动合同”的思想。现实中,有不少企业为了所谓的方便或其他目的,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为了规避法律义务,拒绝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这种行为,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订立书面合同必须要有时效意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签订书面合同免责的最晚期限,即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否则企业需要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因此企业一定要有时效意识,避免增加用工成本。
与劳动者相关的决定应书面通知劳动者。企业要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要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以书面通知作为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据,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