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合同纠纷,法院判决支持去旧产能企业
一家电力企业向一家化工企业购买了小火电关停指标,但支付了部分欠款后,以已经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化工企业将指标又卖与他方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拒绝支付剩余款项。6月21日,记者从潍坊中院了解到,一、二审法院都认为双方合同有效,支持去旧产能的化工企业。
“上大压小”就是要将新建电源项目与关停小火电机组挂钩。在建设大容量、高参数、低消耗、少排放机组的同时,相对应地关停一部分小火电机组。压小是上大的前提,要先明确压小,然后才能上大。某发电公司根据国家发改委实施的“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上新大电力)政策购买小火电关停指标用于“上大压小”项目。2010年8月,双方签订《关停机组容量交易协议》,约定某发电公司购买某化学公司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2.7万千瓦,用于某发电公司的“上大压小”项目,合计价款1620万元。
协议签订后,某化学公司于2010年3月关停合同约定的小火电机组,且报废拆除已通过专家、相关职能部门及山东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领导小组的验收,并在2012年1月5日的《大众日报》上进行了公示,2012年12月25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进行了公告。
某发电公司于2010年12月8日支付某化学公司324万元。2016年9月,某化学公司要求某发电公司支付剩余价款1296万元及相应利息。某发电公司则表示,某化学公司将关停的小火电指标又卖给了国电某项目,导致某发电公司的“上大压小”项目不能使用某化学公司关停的小火电指标,遂要求解除与某化学公司签订的上述协议,某化学公司返还已付价款324万元及违约金、利息等。
但该案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
记者从潍坊中院了解到,某化学公司、国电某项目筹建处均否认双方存在小火电关停指标交易的事实,而某发电公司至今未启动包含某化学公司关停小火电指标容量的“上大压小”项目的申报工作,故某发电公司称不能使用某化学公司关停的小火电容量指标启动“上大压小项目”仅是单方推测。
某化学公司已按协议约定,根据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关停小火电机组核查工作手册》要求,对关停机组进行标志性设备拆除、达到关停机组的核查条件、妥善安置了关停机组的职工、妥善处理了资产、配合某发电公司签订了五方协议,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关停工作已由国家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进行了公示,某化学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主要合同义务,并作出了随时可以移交关停资料、配合某发电公司启动“上大压小”项目的意思表示。故某发电公司要求解除协议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某发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案中,法院判决支持了“上大压小”电力发展战略,确认双方的交易效力,以有效市场推动的司法态度倒逼某发电公司启动“上大压小”项目,既保护了以自我牺牲精神关停旧动能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山东电力由高污染小火电向高新技术绿色能源新动能转换的依法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