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房合同”被判无效的法律意义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属于特殊的标的物,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依《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在“炒房合同”中,约定允许过户给第三方即实际买房人,最终由实际买房人支付价款,由卖房人与实际买房人办理过户手续。“炒房者”没有购买房屋的真实意思,也不是真正的买房者,只是一个利用信息优势和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倒房逐利者。“炒房合同”不具备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居间合同的要件、特征,法院确定“炒房合同”不成立是正确的。
  天津的案例告诉我们:买卖住房,要多个心眼,别掉入圈套。同时,房产监管等部门也要加强对房屋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明确房屋买卖合同的标准范本,为四不像的“炒房合同”划出红线,并在登记环节严格把关,为民众提供审核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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