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指标”转让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房地产市场出现了像转让房屋定购指标这样的新型交易方式,尽管多数单位规定内部销售的房屋不能对外转让,但是买卖购房指标的情况还是屡见不鲜。这种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针对案例,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陈言律师作出简要分析。
2010年,黄先生与刘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先生在征得父母同意的前提下,自愿将父亲单位的内购房以80万元的价格卖给黄先生。因为这套房屋在签订合同时尚未交付,黄先生仅有认购权,需要以刘先生的名义购买该房,刘先生则须全力配合其购买,即当刘先生取得该房产所有权时,需要依照合同约定再将房屋产权过户至黄先生名下。
签订合同后,黄先生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然而,刘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并未依合同约定将房屋产权过户,反而将该房屋抵押至银行。黄先生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刘先生退还已经支付的所有购房款及购房指标费,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合同的效力。刘先生认为该房屋是单位福利房,所以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实质是刘先生对其内部定购房屋资格的转让,是一种权利的转让。该转让行为是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法院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因此刘先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有一句法谚‘法不禁止即自由’,它就是在强调私人的权利和自由不受随意干预,强调私法主体之间的契约自由,保障了人们的创造性。”陈言律师说,案例中并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实质上,这种类似的合同不同于普通的房屋买卖合同,它所指向的标的并非房屋本身,而是定购房屋的指标,合同转让的是一种定购房屋的资格。
“这个合同如果是合同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或是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话,那应该受到法律保护。”陈言律师解释说,上述观点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采纳。例如最近北京市高院召开的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专题座谈会上就提出,当事人签订合同将房屋(包括拆迁安置用房等)的购买指标转让给他人,当事人一方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指标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