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案例:

  王某与某派遣公司先后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由该派遣公司派遣至A公司工作。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前,派遣公司向王某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称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不再续订。

  王某认为,自己与派遣公司连续签订两份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派遣公司行为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双方就此发生争议,王某申请仲裁派遣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被仲裁委驳回诉讼请求,王某不服裁决,遂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王某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派遣公司未征得王某同意,即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派遣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8万余元。

  分析:

  我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相关条文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对于派遣员工是否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包括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所以派遣员工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就应有权要求与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王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权要求与派遣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未征得王某同意即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构成违法禁止,故判令其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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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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