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签订合同或借据,是否有效?

  酒后开车、酒后签字,一个可能丢命,一个可能丧财。

  醉酒状态,算不算“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醉酒状态,能不能成为行为人免除民事责任或否定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在醉酒状态下,签订的合同、借据、承诺书等,是否无效?

  今天,“以案释法”栏目对此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

  醉酒写借条主张无效 没获最高法支持

  先看两个案例。

  周某与胡某谈生意。周某宴请胡某,饭桌上胡某喝醉,与周某签订了《供货合同》。次日,胡某酒醒,看到签订的合同,找到周某说自己醉酒状态下签订的合同理应无效,要求解除合同。周某认为合同内容是完整的,且价格公平,不同意胡某的要求。

  张某为艾某出具借条,载明“我从艾某那共借人民币累计捌佰万元正,至今未还,特补写此借条。”后艾某向某市一中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张某返还欠款80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市一中院认为,艾某依据借条主张债权,而张某主张借条系其醉酒后书写,不能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此艾某应提供证据证明款项已给付张某,而艾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款项已给付张某,故借款合同不成立,判决驳回艾某的诉讼请求。

  艾某不服该市一中院判决,向该市高院提起上诉,该市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艾某不服该市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认为,本案证据足以证明艾某与张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判决:撤销该市高院和该市一中院判决;张某向艾某返还借款人民币800万元。

  分析:

  若显失公平 酒醒后可请求变更内容

  以上两个案例的争议焦点是,当事人均称是在醉酒状态下签署的合同、借条。那么,醉酒能否成为所签订的合同、借据、承诺书无效的依据呢?

  聊城市普法办主任吕佩军说,艾某诉张某一案中,张某的败诉原因在于醉酒不构成否定其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张某对借条的真实性和内容没有异议,只是辩解称是其在醉酒状态下所写。这个理由没有法律上的意义。醉酒不能成为行为人免除民事责任或否定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亦不能导致举证责任之再转移于艾某。

  而周某与胡某的合同纠纷一案,吕佩军分析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醉酒不是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醉酒后实施的民事行为和后果具有预见性。胡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签订《供货合同》的后果。醉酒状态并不是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条件,更不是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之一。因此,醉酒状态不能成为《供货合同》无效的原因。该份合同当属有效。

  那么,一旦在醉酒状态下“签字画押”,醒酒后如果后悔了,如何进行补救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若当事人是在醉酒状态下被人忽悠签字,且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当事人酒醒后反悔的,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合同内容或撤销合同,而不是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

  点评:

  醉酒非理由,落笔请谨慎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即使确认法律文件为醉酒后所签,也不能据此否定法律文件的效力。从法院的判决来看,醉酒后所签的合同和法律文件,一般是认定为有效的。

  吕佩军说,千万莫拿醉酒当理由,“签字画押”绝非儿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均是有效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可见,醉酒不能成为行为人免除民事责任或否定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记者 林志滨 通讯员 周厚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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