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人办事与帮人办事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委托合同与不当得利的案例,即帮人办事引起的法律纠纷案例。那么,“托人办事”与“帮人办事”所涉及的法律风险如何防范?记者就此专访了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庞莹律师。
【案例】
李某和陈某是同事,私下感情一直很好。李某的儿子女婿没有稳定的工作。李某知道陈某老婆的表妹庞某的亲姐姐在省政府部门工作,听说关系相当广。李某希望利用该关系安排儿子女婿进入某单位工作,便先后通过现金和转账的方式共计给了陈某64万元,陈某再转给庞某,希望庞某能通过其姐姐的关系安排李某的儿子女婿成为某单位正式工。汇钱后,李某发现安排工作的事情一直得不到落实,眼看遥遥无期,感觉受骗了,便要求退还64万元,庞某因此退还了李某12万元,但剩余的52万元一直没有返还。李某认为转给陈某的52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并以此为由诉请法院判令陈某返还52万元……法院受理认为该案件属于委托合同纠纷,最终,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由庞某返还李某该笔款项,陈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释法】
记者:本案中的李某认为转给陈某的52万元构成“不当得利”,诉请法院返还,我想了解一下什么是“不当得利”?
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之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比如,售货时多收的货款,拾得的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在此行为之中,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的,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记者:法院认为该案属于委托合同纠纷,什么是委托合同?
庞律师: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
记者:“不当得利”与委托合同有何区别?
庞律师:委托合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委托人将法律事务授权受托人完成,结果由委托人承担责任。不当得利为民事违法行为,是指取得他人利益、他人受到损害、取得利益和受到损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记者:为什么法院认为该案件属于委托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当得利”?
庞律师:李某某诉请的64万元款项是李某为其儿子女婿办理工作事项而支付给庞某某的,李某某的钱先转给陈某,再由陈某转给庞某。但陈某在收到每笔款项后,都是一分不留的全部转给庞某,陈某从中并没有谋求任何的利益,并不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所规定的不当得利。
本案系庞某为李某办理委托事务(为李某某儿子及女婿联系工作),李某某是委托人,庞某某是受托人,故李某某与庞某某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因此,本案应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记者:李某诉请64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
庞律师:法院从查明的事实及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可以证实,实际接受李某委托办理安排工作事项的是庞某。庞某接受委托的事项没有达到给李某儿子女婿安排工作的目的,且李某要求退还64万元委托费用,已由庞某退还12万元给李某,因此剩下的52万元也应该由庞某返还给李某。
记者:如何看待李某某用钱托人安排工作的现象?
庞律师:李某某意图用钱托人安排工作的事情不但败坏了社会风气,还破坏了人事用工制度。单位招聘应有固定严格的一套流程,有规范的用工标准,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目前,社会上有很多人盲目迷信关系网,认为用钱或用权就可以争取到特殊化安排,但往往事与愿违。即便一时侥幸进到单位工作,被发现后仍会被除名。当事人涉及到违法违纪的行为是需要被处罚的,严重者甚至会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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