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与妻子协议离婚,将大部分财产给了前妻,自己背了一身债,还转移涉案融资租赁设备。8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开庭当日正值该院执行干警“周一固定接待日”,二十余名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到庭旁听。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是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2016年11月19日,下城区法院判决王某返还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名义货价、逾期违约金总计人民币263万余元。可王某并未主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是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调查、拒不主动报告财产。在法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相关财产、联合公安机关布控等措施后,王某还一直不露面,企图通过隐藏、转移公司融资租赁设备及设备使用收益、和妻子协议离婚等方式隐藏财产,企图逃避法院执行。
因此,在申请执行人向下城区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要求追究王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刑事责任后,该院执行局决定将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6月25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经庭审查明,2018年7月,在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前妻周某主动支付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00万元。2018年3月至今,王某曾陆续履行50万余元。目前,王某尚有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等费用未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其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其隐藏、转移财产,且至今未全部履行债务。故当庭对王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