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有法可依

       太原市律师协会举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立法研讨会

  8月26日,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太原市律师协会主办,并由太原市司法局支持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立法研讨会在山西太原举办。来自全国律协建房委委员和山西省高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以及来自太原市、山西省乃至全国各地的房地产、建设工程的专业律师、山西建工集团有关人员共计约500人参加了研讨会。
  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实施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城镇化发展情势都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有的司法解释已远远无法适应与解决当前社会与司法实践的需要,为了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法治进步的大局,更好地解决建设工程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各种矛盾纠纷,结合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研讨会上由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司法解释二”主要起草人李琪,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纷裁判思路及“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解读》的主题讲座。
  李琪主要介绍了“司法解释二”起草坚持的原则、主要内容及争议问题。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判例,介绍了在“司法解释二”起草过程中考虑和所坚持的主要原则。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明就《“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条文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作了主题讲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则作了《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内容衔接以及“解释二”疑难法律问题司法处理原则六大亮点》的主题讲座。
  通过这次研讨讲座使参会的律师对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二)有了更深的认识,对今后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建设工程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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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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