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通过细致深入的执行协调工作,成功执行和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冀州某筑材公司为被告唐山某商贸公司供应焦炭,双方与南宫某担保投资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原告直接给被告供应焦炭每月两万吨,被告负责及时结算货款,如逾期未结算货款由南宫某担保投资公司五日内向原告兑现担保货款的支付。截至2015年2月5日,经原告与被告对账,被告确认拖欠原告货款1583952.48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诉至冀州区法院。该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唐山某商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1583942.48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唐山某商贸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向唐山某商贸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多次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协调,但被执行人仍拒绝履行判决义务。执行法官转换思路,采取刚柔并济措施,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得知其在唐山、卢龙、大连、秦皇岛等地银行有财产线索,立即进行冻结,并将其拉至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出入境及高消费。慑于法律的威严,唐山某商贸公司表示出还款的积极态度。执行法官看到了和解的可能,趁热打铁,随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到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自2018年9月起,被执行人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到执行完毕,如未按约履行,同意按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金。最终,申请人撤回申请,该案顺利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