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订立后十五日内需备案

       近日,合肥市房产局、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工商局、合肥市金融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今后,租赁合同订立后十五日内, 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街(镇),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不得擅自改造非居住类房屋用于出租居住

      《通知》强调,各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租赁企业”)不得有侵害群众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随意克扣押金;哄抬、操控租金,恶意炒作租金上涨、制造市场恐慌,不得发布虚假广告和虚假房源信息;不得通过提高租金诱导房东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等方式抢占房源;不得以隐瞒、欺骗等方式诱导承租人签订租房贷款合同。

       另外,租赁企业不得侵占或挪用客户交易资金;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或采取堵锁眼、断水断电、辱骂骚扰、言语恐吓等软暴力行为驱逐承租人、强行收取各类费用;不得擅自改造非居住类房屋用于出租居住,不得将地下室、阳台、阁楼和储藏间等用于出租居住。

       出租人应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租赁合同订立后十五日内, 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街(镇),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各租赁企业应主动通过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发布房源、录入合同和登记备案。

      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罚

      根据《通知》要求,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此次职责分工要求,启动联合专项执法检查。住房租赁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各部门要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租赁企业开展巡查,对各种乱象予以坚决打击,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予以从严从重处罚。同时,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予以记入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高限处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予以严惩。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