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上午,被执行人陈某、田某在霍邱县人民法院的标的款兑付窗口,将30万元执行款打入法院标的款专用账户。
2017年11月,霍邱县法院受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审理,陈某、田某、苗某应在判决生效后的二十日内将436265元的工程款一次性付给安徽省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陈某、田某、苗某一直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多次催要款项无果,安徽省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在霍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首先向被执行人陈某、田某、苗某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对于法院的通知,三人均未有任何回复。执行法官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陈某与田某的银行账户共有13万余元,便将这该笔存款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款项冻结后,法官发现无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直接将款项扣划,又立即将相关裁定文书做好,来到陈某与田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开户行所在地,将该笔款项扣划至法院账户。
款项扣划成功后,被执行人陈某、田某现身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告知两位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义务,若仍不偿还所欠款项,将依法对实施司法拘留。陈某、田某听闻要被拘留,请求法院给半小时时间,尽力凑钱将所欠款项还清。经过半个小时的筹钱,二人凑到了30万元。10月30日下午,申请人安徽省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来到霍邱县法院,将436265元的执行案款全部兑付,该案件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