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补充协议条款违法 一开发商被罚款6000元

金羊网讯 记者景瑾瑾报道:买房签合同时多留意,谨防开发商拟定的补充协议有猫腻。记者22日从南海区消委会获悉,近日,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南海区一家房地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过程中,自行拟定补充协议,由购房者连同合同一并签署,但补充协议中存在违法条款。于是,南海工商部门经查明后,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6000元。南海区消委会发出消费警示:买房签合同时多留意。

2017年3月16日、3月21日,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南海区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某城市花园”商品房过程中存在霸王条款等行为。工商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与购房者协商的情况下,自行拟定《<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交由购房者连同《广东省商品买卖合同》一并签署,所有购房者均签署了该份协议。该份协议除填写的具体楼号、房号、合同号视具体购房者不同而改变之外,其他的条款内容均一致,属于格式条款。

在补充协议中,关于房屋交接相关事宜的补充约定中,有这样的条款,“由于不可抗力或下列特殊原因,比如,因工程建设中遇到重大事故、异常地质情况或重大技术难题,除双方同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南海工商部门分析,该条款将“工程建设中遇到重大事故、异常地质情况或重大技术难题”列为延期交房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

补充协议中还列出了“出卖人有权无偿在本项目内公共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天台、外墙)进行广告宣传,推广销售等活动。”对此,南海工商部门分析,《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此外,补偿协议中还有另外一些条款也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为此,南海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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