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的法律观与法官的“课业”负担

 因为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倡导,加上为解决立案难问题而推行的立案登记制的改革,各地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大有井喷之势,法官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陡增。在一个只有几十名法官的法院,一年受理上万起案子,每个法官平均要审多少起是不难推算出来的。再加上年终结案率的考评要求,法官们的“课业”负担之重可想而知。

  不过,法院受理的案件虽有较大增幅,但并没有呈现刑事民事行政“全面开花”的局面。在承平年代,犯罪率一般保持着相对平稳的比率,不会畸高畸低,因而刑事案件的变化相对较小;在行政诉讼方面,由于人们对官民关系认识的转变和法治意识的增强,民告官的案件越来越多,以往的“立案难”,也大多“难”在这一部分,所以立案登记制恰好解决了这方面的问题,行政案件也确有不小的增幅,不过,每天和行政部门发生交集,并且要闹到打官司程度的老百姓还是少数;呈“井喷”状的案件主要集中在民商事领域,这样,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法官也就成了定纷止争的生力军和领头羊。

  要想出给法官们“减负”的办法是不容易的,因为当公民在其权益遭受侵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正裁判的“诉权”是不可剥夺的,回应老百姓的“诉”求,也正是法官职责所系,法院自然不能采取什么措施去“禁民讼”。但从另一个角度引导百姓少打官司,倒不失为一个可行之策。

  一般人认为在法院中“家事法庭”的法官们处理的都是些婆婆妈妈、鸡毛蒜皮的小事情,殊不知这“家事”绝非小事,在法庭上能为针头线脑争得面红耳赤、大打出手的,基本上都是家人或者是曾经的家人们(如离婚案中的配偶),哪怕刀锥之末,也寸权必争。古代那些能言善断的县官们,处理的也无非是兄弟争财之类案件,只不过他们在讲一套温良恭俭让的大道理后,小百姓们大多就羞愧难当地回家了,从此以后天下太平。如今的兄弟姐妹争产可没那么简单,每个人都认为自己有权分得甚至多分一份财产,而且还都手握有分量的“证据”,在法庭上振振有词,法官们在调解中的“动之以情”,除了感动自己外,斗得乌眼鸡似的兄弟姐妹们可是油盐不进的。古人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而家务事之所以难断,大概和中国人不善于提前对自己的财产做安排有关,如果父母在世时就将自己或多或少的财产立个遗嘱处分好,自然会减少日后子孙们“法庭上见”的尴尬。

  梁实秋先生在《教育你的父母》中说到过这个事,“我们一般中国人没有立遗嘱的习惯,尽管死后子女打得头破血出,或是把一张楠木桌锯成两半以便平分,或是缠讼经年丢人现眼,就是不肯早一点安排清楚……等到父母病革,快到易箦的时候才请他口授遗言,似乎是太晚了一些。”如今好多遗产纠纷案件皆由此引发,只是要让人们养成早立遗嘱进行善后的习惯,何其难也!

  现代人在进行商业合作、贸易往来时,多已能提前订一份合同,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做必要的防范。不过,在实践中仍然有人是基于对他人的“信任”来做交易的,事先不好意思把权利义务说清楚,一旦产生纠纷,不得已上得法庭,才会发现自己手里的证据证明力不足,甚至关键证据阙如,当法官做出自己败诉的判决时,才悔不当初“看错了人”。古人说“亲兄弟明算账”,“先小人后君子”,这真是“多么痛的领悟”!与工商时代的人做交易,不能再辅之以农耕时代的思维,否则,即便与对手“法庭上见”时,也难有维权成功的机会。

  还有一类官司之所以能“打”起来,源于当事人契约精神的缺失。这两年各地房价波动较大,有时候房主刚把手里的一套房处理掉,就发现房价已暴涨不少,损失了房款的卖方大多心有不甘,于是便以各种理由或者不腾房,或者对已入住的买房者采用砸门换锁停水断电等极端方式逼其退房,在与买方软硬兼施、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最终诉诸法院,希望法官能支持自己的诉求。不过,卖方因政策调整或市场波动而减少收入虽值得同情,然而,市场经济本身既是风险经济,也是法治经济,这就要求参与者既要有对交易风险的预判,也要有对契约精神的尊重与遵守,而法官在裁判中对守约者的认同和奖掖,则正体现了对市场经济的有效护持。

  在现实生活中,上述一类官司本是可以不必打的,只因为人们受某些观念和意识的影响,才使我们步入了一个“健讼”社会。其实,只要我们能就生活中的某些习惯做些改变,就既可使自己免受诉讼之苦,也可为法官们“减负”。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对于所有人来说,让诉权长期休眠,未尝不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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