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劳动权利义务,规范用工关系。我国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顾名思义,劳资双方约定了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通常以年为期限单位,劳动合同存在确定的终止时间。本文讨论的劳动合同特指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属于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终止情形,劳资双方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此系一般规定。《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情况又作出了例外规定。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劳动者在履职中存在法定情形时,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亦不产生终止效力,劳动合同应顺延至法定情形消失。劳动合同到期顺延,对劳动者而言是劳动权益的保护,对用人单位而言是用工责任的承担,应妥善处理,才能预防劳动争议。
第一种情况,劳动合同期满应顺延至医疗期满。医疗期,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的期限,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累计工龄计算。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受伤治疗休息,正处于法定医疗期内,此时不产生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效力,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满。
第二种情况,劳动合同期满应顺延至女职工“三期”情形消失。“三期”系《劳动法》领域关于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简称。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女职工作出特别保护,包括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孕期女职工加班限制、女职工产假待遇,且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作出国家立法、地方性立法。当女职工处于“三期”时,劳动合同到期亦不得终止,应顺延至女职工“三期”情形消失。
第三种情况,劳动合同期满应顺延的其他情形。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我国《工会法》关于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的特殊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以上系关于劳动合同期满顺延的几种法定情形。既然劳动合同期满不得终止,顺延期间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依然存续,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和劳动者再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续延的,在续延期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不予支持。”可以看出,在法定顺延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劳动者再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仍需要向劳动者出具送达劳动合同顺延的通知,以明示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