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然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否可实际执行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包括用人单位是否可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是否可接受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是否可协商一致,乃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信任程度、矛盾激化程度等。上述任何一个因素均可导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无法实现,极易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再次产生纠纷。
还有的劳动者为实现诉讼目的,在“一裁两审”长达一年或两年的维权阶段处于“待业”状态,以保证劳动合同处于可继续履行的客观状态。其名义上可在另案中主张后续工资待遇,实际上丧失了最佳就业时机,浪费了宝贵的时间成本,反而影响了长期的职业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