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市良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米兰妮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米兰妮化妆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市良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米兰妮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18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11501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广州市米兰妮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州市良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4741.95元及利息(从2017年8月2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三、驳回上诉人广州市良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750元,分别由上诉人广州市良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70元,被上诉人广州市米兰妮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548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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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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