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茹信文: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039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你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13,888.9元及利息、费用。因你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现场调查。

    根据财产调查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房产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富丽家园锦华楼西座808【产权证号:(2017)07248784号】为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财产,并已由本案查封。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该房产。2018年11月25日经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拍卖,成交价913,332元。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现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901,799元,执行费11,533元上缴国库。

    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8年12月1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执行被执行人的抵押财产后,仍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执30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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