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广州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建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何建辉:

    申请执行人广州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1351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裁决,你应支付物业管理费、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合计7,747.91元。因你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你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8年9月21日,本院将案件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你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你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执35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你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你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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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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