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炼东申请执行周日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郑炼东、周日青:

    本院立案执行郑炼东申请执行周日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执5705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郑炼东,男,汉族,1980年8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南塘镇新兴东四巷6号。

    被执行人:周日青,女,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胡圩村胡圩165-1号。

    申请执行人郑炼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日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337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507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周日青已向本院申报了个人财产。

    2.已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委托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周日青住所地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 2018年12月8日,因被执行人周日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 2018年12月19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周日青财产情况,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18年12月24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其表示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案的执行情况,已及时填写执行日志,向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公开。

    本院认为,综上情况,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执57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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