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如不能证明出借人曾主张权利且给了借款人合理的宽限期或借款人曾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的,则诉讼时效自起诉之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被告虽主张原告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偿还5000元借款系原告催要的结果,在现有证据下仅能认定该款项系被告主动履行部分义务,债务人主动履行部分债务并不代表剩余债务履行期限确定。对于未履行的部分债务,无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前曾向被告提出过要求且给其合理的宽限期,亦无证据证明被告曾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故应当认定剩余未付款项的履行期限在原告起诉前尚未确定,本案诉讼时效应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8年3月19日起计算。
最终,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判决被告米某向原告刘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