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黎康新、黎子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黎康新、黎子钜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黎康新(香港身份证号码:VO87380(2))、黎子钜(香港身份证号码: P209993(8))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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