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华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肖华平:

    本院立案执行你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141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01房、2楼、301房、302房委托代理人:黄琼华、黄婉鋆,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华平,男,汉族,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68号。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华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5324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本金117628.42元以及利息、违约金、仲裁费合共150622.51元以及执行费2159元。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财产。 2019年1月10日,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除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肖华平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三东大道3号70栋1802房(房产证号:08045452)外,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登记在被执行人肖华平名下的房产已被本院(2018)粤01执4301号案件查封,现该房产正在拍卖阶段。本院已发函给(2018)粤01执4301号参与分配。 2018年9月28日,另案(2018)粤01执4301号,本院到被执行人肖华平的住所进行现场调查,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已在现场做了调查笔录及拍照附卷。 2019年2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肖华平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3月7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3月7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对此无异议,并在终本约谈笔录中签名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9)粤01执1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彤

审 判 员  江锦权

              审 判 员  周 晖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坤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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