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松建化子公司撤诉合同纠纷案

4月2日,青松建化(600425.SH)发布公告称,2019年4月1日,青松建化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出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事裁定书》,就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青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乌苏市青松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青松建化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裁定准许青松投资撤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新疆青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9.13万元,减半收取计129.56万元,由青松投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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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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