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怀孕无业绩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试用期怀孕无业绩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案情介绍】

2018年3月,怀孕的杨女士应聘到某投资顾问公司,双方签订期限自2018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六个月,杨女士每月工资6000元。三个月后,因签单客户数为零,公司以试用期内业绩不合格为由通知与杨女士解聘。杨女士就得公司此作法不当。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四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杨女士于2018年1月已怀孕,该公司应在充分考虑王女士怀孕特殊时期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在某投资顾问公司提交的多封邮件中,只体现了公司单方告知王女士降薪调岗,未体现出双方关于工作内容及岗位的协商过程;且在降薪调岗不足一个月的时间内,该公司又以“对上级布置的任务没有及时完成且谎报工作完成情况,业绩不合格等情况”“不符合该工作岗位要求”为由,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法院认定该解除行为违法。

某投资顾问公司应继续履行与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孕期女职工,如果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以适当调整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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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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