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张某凭借向劳动仲裁委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申请理由等以期得到支持的请求项目,我们认为因存在诸多不周延的地方,难以得到支持的可能性极大。
上述案件中还涉及到因公司主体变更,包含从劳务派遣公司至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以及关联公司之间主体变更,前者会直接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问题,后者对于如何认定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以及间接涉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基数和主体等相关法律问题。笔者在此期实务研究论文中不做讨论,理由有三:1.前述问题有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2.本期实务研究的重点在于解决当劳动者一方依据有效的旧法提起请求的应对以及企业凭借“不胜任工作”的理由进行劳动关系解除的分析提示;3.放置到后续相关实务研究中进行比较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