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鹏起科技(600614.SH)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民事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文件,获知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
2018年9月20日,鹏起科技作为借款人,张朋起、宋雪云作为担保人,与出借人嘉诚中泰文化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诚中泰”)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鹏起科技向嘉诚中泰借款2,500万元,期限自2018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27日,借款利息为10万元,于借款到期日与本金一次性向嘉诚中泰支付;鹏起科技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应当就超期时间按日息
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约定:担保人为本协议下的借款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当日,嘉诚中泰即将所借款项2,500万元支付鹏起科技,但借款到期之后,鹏起科技未依照约定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鹏起科技已构成违约,应当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并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诉讼请求为:
1、判令鹏起科技偿还本金2,500万元;
2、判令鹏起科技支付利息10万元;
3、判令鹏起科技支付违约金(以2,500万元为基数,以每年24%为标准,自2018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时止,暂算至2018年12月27日为1,495,890元);
4、判令鹏起科技支付嘉诚中泰实现债权的费用3万元;
5、判令张朋起、宋雪云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鹏起科技张朋起、宋雪云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将于2019年5月9日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