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员工违法 公司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邓某是某公司员工。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邓某代表公司与一家合作单位的项目经理甘某合作从事某项目投标前期工作。后来,公司收到甘某的实名举报信,称邓某以帮助其中标为由索要钱款14.8万元,并提供了双方的手机通话录音、微信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

公司对邓某进行停职审查,并以邓某索要贿赂、违纪违法为由,与邓某解除劳动合同。邓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庭审查明,公司提供的手机通话录音、微信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有改动过的痕迹,且公司未能提供上述电子数据证据的原始载体或者公证机关的证明,以证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公司还曾以邓某涉嫌诈骗为由将调查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案件,不予立案。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公司向邓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公司提供的电子证据由于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无法证明邓某存在索要贿赂等行为;邓某没有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没有被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公司未能证明邓某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也未能证明邓某给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不能适用上述法条以邓某违法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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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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