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合同诈骗还是经济纠纷

 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法律虽然详尽,也难以将其囊括其中。纵然已有明确规定,因执法者认识不一,也容易造成错判漏案。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界定与处理,一直就是颇为棘手的问题。这不仅因为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外观相似,难以区分,同时由于各执法机关在处理上方式不同,相似的情况结果有时却大相径庭,甚至形成“司法瓶颈”。为深入研究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有关问题,记者特采访著名民法学家杨立新教授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顾保华,结合案例进行讨论。

 

   案例一:盛俊林系山东省淄博金泉公司经理,2001年1月9日,他代表公司与郭向前签订借款40万元的协议,并向郭出具借款40万元的收据,次日借款给付,但在场经办的金泉公司会计、出纳证实,实际收到借款现金30万元,另10万元由一辆旧桑塔纳轿车抵付。后双方又对购车达成协议,郭遂将车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双方因过户费产生纠纷,1月14日,金泉公司退回郭借款30万元。郭分别诉至法院,要求金泉公司归还剩余借款10万元、给付购车款10万元。法院判郭胜诉。金泉公司认为,购车包含在借款之中,购车协议被严重篡改,郭涉嫌合同诈骗,应移交公安机关解决,公安机关以法院已有判决为由,不予立案。

 

   案例二:兰祥光系四川省威远县食品公司职工。2000年10月,他与钟登祥签订购销合同,由钟提供25吨冻肉,兰祥光提供12吨肉,一并销往上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钟不但没按合同规定,将25吨肉装上火车,反而将兰的12吨肉卸下火车全部拖走,去向不明。兰祥光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属于经济纠纷;兰祥光诉至法院,法院裁定钟登祥的行为涉嫌犯罪,由原告向公安机关申诉。本案至今悬而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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